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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简介

    南京市急救中心始建于1956年8月 ,原名南京市救护总站、南京市红十字救护总站,是全国最早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急救中心之一。现位于紫竹林3号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建筑面积4400平方米,主要承担南京地区的院前医疗急救、突发事件的现场急救、大型活动的医疗保障和群众自救互救技能的普及教育任务。

    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以市急救中心为主体、急救网络医院为基础,实行全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调度、统一标准、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市急救中心结合五大中心建设和互联网+技术,创新急诊急救服务模式,共同构建一体化、立体化急诊急救网络,不断提高医疗急救能力;推动我市率先成为国家和我省首批“互联网+院前医疗急救”、“院前医疗急救呼救定位”、“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城市,多维度创新性融合发展实现了我省院前医疗急救系统多项零的突破。目前,全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共有51个急救分站,88个急救站点(其中7个自管分站),体系内共配有救护车258辆(其中负压型救护车78辆、多人转运车1辆、涉水救护车1辆、物资保障车1辆、指挥车2辆)。2021年,中心受理电话63万个,出救17.9万趟。2022年,日最高出救量达701趟。

    中心内设1室5科:办公室、急救管理科、通讯调度科、总务装备科、财务科、质量管理科。中心现有工作人员175人,其中事业编人员94人(高级职称21人)。所有“120”急救人员秉承“时间就是生命,岗位就是责任”的理念,严格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或其家属意愿的原则,为老百姓提供及时、便捷、人性化的服务。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市卫健委及相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中心坚持智慧急救的发展思路,通过打造智慧急救平台,加强院前医疗急救智慧化管理,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和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院前医疗急救需求。2014年,时任副总理刘延东曾对南京市急救中心智慧急救建设给予了高度评价。中心打造的智慧急救平台运用了现代互联网+、AI人工智能、4G/5G无线通信技术和大数据等相关信息技术优化院前医疗急救全流程、共享院前院内信息,打通急救绿色通道覆盖的急救及紧急救援通讯和信息共享系统。信息化的探索和院前医疗急救质控体系的建立有力支撑了中心服务模式的转变和管理模式的创新,实现院前医疗急救全体系、全流程、全人员的动态化和精细化智慧急救管理。

    中心也越来越重视夯实急救技能与自救互救技能普及工作,建立了现代化急救技能培训基地,成为美国心脏协会心血管急救培训中心、江苏省爱国卫生教育和江苏省健康教育基地、南京市团校教学基地及院前救护培训基地等。为让更多的人了解、掌握和传播急救知识与技能,防患于未然,中心依托省市卫健委建立了江苏省卫生应急自救互救体验馆暨南京市生命急救体验馆。体验馆率先在全国引入急救VR培训,全馆集体验、学习、教学培训为一体,通过宣传展板、视频播放、实物展示、互动参与和现场介绍等方式宣传急救知识、急救技能,从而达到“挽救生命,减轻伤残”的目的。自2016年8月开馆以来,体验馆已接待各类体验者40000余人。体验馆先后被中共南京市卫计委委员会授予党员教育实境课堂示范点,被省科协、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命名为江苏省科普教育基地。中心自主开发的急救志愿者软件也于2020年正式投入使用,已有成功参与辅助救治案例。

    中心已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急救应急能力和出救次数在全省同行中位于领先地位。中心有多年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经验丰富的医、驾、调人员,参加过汤山“9·14”特大中毒事件伤者、非典相关患者、“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伤者的现场抢救和转运救治,圆满完成亚青会、青奥会医疗保障及历届国家公祭日医疗保障等任务,荣获省级青奥会先进集体、江苏省文明单位、南京市文明单位、南京市高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先进集体、南京市工人先锋号、南京市三八红旗集体、南京市青年文明号等荣誉称号。面对新冠肺炎疫情考验,中心扣紧“防”“转”“救”三个字在疫情防控和城市日常急救两个战场科学应战,高效高质建成南京市救护车洗消中心,建设方案被江苏省卫健委采纳并全省范围内推广,探索出一条有南京特色的院前医疗急救疫情防控新路径,确保了疫情防控和日常急救同时作战、同时打赢,为保障南京市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及省市疫情防控取得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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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资格条件



作者:稿件来源:发布时间: 2021-06-01 11:16:59 阅读量:1003


    江苏省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关专业学科知识,及时跟踪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作为档案学或档案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够主持完成国家或省级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成果显著;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工作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档案专业业务或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从事档案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备下列第1、2项条件之一项或具备下列第3、4、5项条件之两项者,可破学历或资历申报: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1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2项,为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国家或省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3、主持完成1项在全省推广应用的本专业某领域重大项目或技术成果;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试点项目,经省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达到该领域国内先进水平;

    5、独著或合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教材)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报纸理论版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3篇。

    (三)具有其它专业技术正高级资格(岗位),因工作需要转入到档案专业技术岗位的,相近专业学历岗位人员在现档案工作岗位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的,可申报转评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非相近专业学历岗位人员申报转评档案专业研究馆员资格的,应在档案专业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档案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精通档案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对其管理、指导和研究的各类档案所涉及的主要专业知识有较深入的研究,对档案学理论有较深的造诣和独到的见解,并有较高水平的论著,在档案界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其学术成果和工作业绩体现了本专业(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反映出本专业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状况及趋势。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者:

    (一)具有丰富的档案专业实践经验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负责档案业务、理论咨询,解决过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对档案事业的发展有较大的贡献;

    (二)承担、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过县级以上档案事业中、长期发展计划或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性文件等,并付诸实施;

    (三)能提出本系统重大课题的研究计划、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并取得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过省级档案科技工作研究课题;或主编过大型专业参考工具书;或主编完成2部高水平的档案编研成果;

    (四)有很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组织指导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对重大业务建设问题能提出所属行业先进的解决方案,并被省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五)具有指导并审核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研究成果及业务方案的能力;编写、编审出版过大专以上层次的档案专业培训教材;或有在省级以上组织的档案理论与实践专题讲座上讲课的经历(12学时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档案优秀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档案优秀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重点工作项目1项以上,执行情况良好(以立项文件为准);

    (四)作为专业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专业工作项目2项,经省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以主管部门颁发文件为准);

    (五)独立完成的论文、著作、教材或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中国档案学会奖1项以上或省档案局编研成果单项一等奖;或主持编写公开出版档案专业教材1本或档案编研材料2种以上;

    (六)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因本人档案工作业绩突出,获省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政府表彰;

    2、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获国家级先进集体的主要贡献者;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管理达到《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五星级)要求、国家综合档案馆达到《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国家一级)测评标准的主要贡献者;

    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须提交可供考核的材料,并取得市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主要作者出版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二)参与完成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并独立在国家级或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2篇以上;

    (三)独立或为主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或史料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报刊或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在省专业刊物发表或省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2篇或提交高质量高水平的档案专业技术报告2篇。

    第十条 外语(古汉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高级考试合格证;

    (二)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

    (三)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五)在县或县级市(不含)以下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

    (六)年满50周岁;

    (七)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在本地区档案行业作出重要贡献及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经省辖市档案专业主管部门和市职称管理部门共同推荐确认;

    (八)符合省职称管理部门其它规定者。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二)已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三)符合省职称管理部门其它规定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及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开发档案信息,解决本专业的疑难问题,完成省级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较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进行工作的能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专职从事档案专业业务或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从事档案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取得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备下列第1、2项条件之一项或具备下列第3、4、5项条件之两项者,可破学历或资历申报: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1项,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2项,为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获省或市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或获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

    3、主持完成1项在全省推广应用的本专业某领域重要项目或技术成果;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档案工作创新项目或试点项目,经省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达到该领域省内先进水平;

    5、独著或合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教材)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不少于2篇。

    (六)具有其他专业技术副高级资格(岗位),因工作需要转入到档案专业技术岗位的,相近专业学历岗位人员在现档案工作岗位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的,可申报转评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非相近专业学历岗位人员申报转换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的,应在档案专业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档案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对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在任现职期内公开发表有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档案业务方面的文章;掌握本专业的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能够正确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及所从事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曾独立完成或主持完成档案专业某岗位3个以上工作项目,成绩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负责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档案业务工作方案、专业规范、标准及中、长期发展计划或规划的制定,并付诸实施;

    (二)具有档案管理、编研、保护技术、现代化管理、档案宣传、档案教育等某一方面丰富的工作经验及专长,能独立承担本专业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取得研究成果;

    (三)有较强的组织指导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关键的业务技术问题,对重大的业务建设能提出可行性方案并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用;

    (四)具有编审本专业大专以上教材的经历或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在市级以上的档案专业培训授课8学时以上;

    (五)从事基层档案室工作的人员,独立或组织完成一个单位全宗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熟悉室藏档案、资料,能够利用现代化手段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做好档案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对所属部门(单位)的文件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利用室藏档案编辑档案史料和参考资料(须提交可供考核的详实材料,并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档案优秀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市(厅)级科研课题或重点工作项目2项以上,执行情况良好(以立项文件为准);

    (四)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完成任务良好,经市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认可(以主管部门颁发文件为准);

    (五)独立完成的论文、著作、教材或主持编纂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获中国档案学会奖或省档案局编研单项三等奖以上;或编写的教材、编纂完成档案编研材料公开出版发行;

    (六)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所在单位档案工作获省级先进集体的主要贡献者,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管理达到《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四星级以上)要求,或国家综合档案馆达到《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国家二级以上)测评标准的主要贡献者;

    2、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地市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的表彰;

    3、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应用或开发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或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须提交可供考核的详实材料,并经单位和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4、主持或参与制定档案馆事业发展计划或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程及业务管理规定,其中3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须提交可供考核的材料);

    5、在档案工作中创造了先进的管理经验1项以上,并被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推广或认可。

    (七)在承担或组织档案业务工作中,独立组织完成一个基层单位的档案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成绩显著(须提交可供考核的详实材料,并经单位和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馆员资格后,撰写、发表或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发表档案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省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含中文核心期刊1篇),在省以上档案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1篇或提交高水平的档案专业技术报告1篇。

    第十条 外语(古汉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高级考试合格证;

    (二)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硕士学位);

    (三)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五)在县或县级市(不含)以下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

    (六)年满50周岁;

    (七)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在本地区档案行业作出重要贡献及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经省辖市档案专业主管部门和市职称管理部门共同推荐确认;

    (八)符合省职称管理部门其它规定者。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二)已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三)符合省职称管理部门其它规定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



    江苏省档案专业馆员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和科研工作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和科研问题,取得较好的专业工作业绩;发表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进行工作与学习的能力和经历;能应用外语(或古汉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专业学术活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省从事档案专业业务工作和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从事档案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以下学历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馆员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博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著,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

    1、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厅)级档案优秀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因从事档案工作业绩显著,受到地市级以上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的表彰;

    3、在收集、征集、抢救珍贵历史档案文献或在档案专业和现代化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须提交可供考核的详实材料,并经单位和地市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4、独著或合著并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教材)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独著或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报刊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四)具有其他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岗位),因工作需要转入到档案专业技术岗位的,相近专业学历岗位人员在现档案工作岗位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档案专业馆员技术资格条件的,可申报转评档案专业馆员资格。原非相近专业学历岗位人员申报转换档案专业馆员资格的,应在档案专业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有一定的研究;熟悉本专业岗位工作标准的基本内容,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应用;了解相关学科知识和国内外本专业工作的基本现状和发展动态。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独立完成档案业务管理岗位工作;

    (二)熟悉馆(室)藏档案的内容和成份,能利用现代化手段,编制有一定水平的检索工具,做好档案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三)能够进行档案史料摘编,著录标引,提供有效咨询服务;

    (四)根据档案工作发展的基本情况,有效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或能够讲授一门档案专业课程或具有对档案整理人员进行培训的能力;

    (五)撰写过档案管理的计划方案、规章制度、业务管理方面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要参与完成本单位(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档案信息开发利用课题1项以上;

    (二)独立完成的论文或主要参与完成的档案汇编、参考资料等,获地市级以上档案学会奖励;

    (三)因从事档案工作成绩显著被当地政府部门或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所在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达到《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要求,或达到《国家综合档案馆测评办法》测评标准的主要参与者;

    (四)独立编写本单位(部门)的档案工作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并付诸实施;或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须提交可供考核的详实材料,并经单位认定);

    (五)独立完成档案文献的编纂工作,成果在15万字以上;

    (六)履行岗位职责业绩显著,为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骨干(附具体材料)。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撰写本专业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著作、专业文章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完成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专业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地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和提交有一定水平的档案专业技术报告2篇。

    第十条 外语(古汉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古汉语)中级以上考试合格证;

    (二)已取得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

    (三)因公出国且出国前已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五)在县或县级市(不含)以下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

    (六)年满50周岁;

    (七)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在本地区档案行业作出重要贡献及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经省辖市档案专业主管部门和市职称管理部门共同推荐确认;

    (八)符合省职称管理部门其它规定者。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二)已取得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

    (三)符合省职称管理部门其它规定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馆员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等见附录。